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3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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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3998号案件名称
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3998号原告: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42857863K。法定代表人:欧祥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绪平,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生,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冒峰社区万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365322F。法定代表人:杨必全。原告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奉节县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易 曙 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 明 蓉 书 记 员 陶 爽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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