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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玉龙、任清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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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75号
  • 案件名称

    郝玉龙、任清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郝玉龙;任清平;任世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郝玉龙,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关家沟5区2781号,现住延川县关家沟。被执行人:任清平,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刘家湾人,现住幸福小区。被执行人:任世德,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个体户,现住延川县上湾延庭坊小区2号楼2501室。申请执行人郝玉龙与被执行人任清平、任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清平、任世德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玉龙于2021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清平、任世德偿还申请执行人郝玉龙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1.本院于2021年8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任清平、任世德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任清平、任世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任清平、任世德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8月8日在延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任清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任世德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陕0622民初14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任世德、惠秀兰在延川县窑洞宾馆后面的两孔窑洞及延庭坊小区2号楼2单元2503室房屋,(2020)陕0622执异10号、(2021)陕0622执异4号异议成立,中止了对延川县窑洞宾馆后面的两孔窑洞及延庭坊小区2号楼2单元2503室房屋的查封,就延庭坊小区2号楼2单元2503室房屋的所有权另案申请执行人刘涛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尚在审理中。4.本院经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西安市长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任世德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在延川县刘家湾社区调查得知,被执行人任清平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榆林市清涧县宽州镇四合队村调查得知,被执行人任世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任清平、任世德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任清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郝玉龙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浩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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