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坚城奔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与王泽东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08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0884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坚城奔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与王泽东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坚城奔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冯继超;王泽东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0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坚城奔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北北京金港汽车交易市场C区2号。法定代表人:杨俊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龙,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松,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东,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继超,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龙,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松,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银河花园37#6单元(二层)、7单元。负责人:牛俊帮。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大为,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上诉人北京坚城奔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泽东、原审被告冯继超、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坚城奔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丽新审 判 员 张玉娜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贾宇飞书 记 员 杨艳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