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贵房、周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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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543号案件名称
周贵房、周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贵房;周毅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周贵房,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周毅,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申请执行人周贵房与被执行人周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32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和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3民终2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贵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8日依法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4046.53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周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8日、8月27日、9月3日、9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卡。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股权等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毅在全国多家银行账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委托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周毅不动产登记情况,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回函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通达街360号第02单元1层101室房屋,该房屋抵押状态; 四、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委托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周毅居住情况,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办事处回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9月13日委托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周毅公积金缴纳情况,公积金中心回函被执行人周毅未缴纳公积。 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周毅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毅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贵房并向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倪耿审判员 姜英林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鲁恰西木拉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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