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玉忠、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4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415号案件名称
汪玉忠、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汪玉忠;周建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415号原告:汪玉忠,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周建国,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汪玉忠诉被告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玉忠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周建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建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孟祥彬、胜利油田东胜天勤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502财保520号 下一篇 华润停车场(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6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