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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忠、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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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415号
  • 案件名称

    汪玉忠、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汪玉忠;周建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415号原告:汪玉忠,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周建国,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汪玉忠诉被告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玉忠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周建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建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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