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彬、胜利油田东胜天勤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502财保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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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02财保520号案件名称
孟祥彬、胜利油田东胜天勤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营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孟祥彬;胜利油田东胜天勤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时秀芹;徐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2财保520号申请人:孟祥彬,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东营市垦利区。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东胜天勤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胜泰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8559C。法定代表人:马学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时秀芹,女,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东营市。被申请人:徐波,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东营市(华岳电力办公楼)。申请人孟祥彬于2021年9月2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东胜天勤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时秀芹、徐波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同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祥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东胜天勤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时秀芹、徐波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孟祥彬已向本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闫茂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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