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廷疆、赵小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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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1587号案件名称
刘廷疆、赵小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廷疆;赵小荣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刘廷疆,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赵小荣,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本院在执行刘廷疆与被执行人赵小荣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结果如下: 1、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8月17日在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小荣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京东、阿里巴巴等处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赵小荣名下财产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8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沙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小荣名下在XX市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在调查中发现此房屋在(2016)新4223执587案件中已以物抵债,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小荣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3、本院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人刘廷疆进行谈话,依法向其告知了以上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毕丰雷审判员 徐韬审判员 赵志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米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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