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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霞、阮安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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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084号
  • 案件名称

    王彩霞、阮安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彩霞;阮安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阮安庆,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王彩霞与阮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阮安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阮安庆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40000元,缴纳执行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自2021年6月7日起,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进行冻结、扣划,无股票、基金、保险、证券。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皖H×××××的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另案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未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太湖县亿居建材有限公司、太湖县瑞居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经调查,太湖县亿居建材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太湖县瑞居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收入不稳定。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个人财产。3、本院派出执行人员前往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阮安庆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一套,系与其前妻共同共有,本院另案进行了查封,并进行了司法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被执行人之子阮子涵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依法立案审理,现仍在审理过程中,故司法评估程序暂停,上述不动产暂无法处置。4、本院派出执行人员前往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湖县管理部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阮安庆有住房公积金余额8528.94元,本院已扣留但无法提取。5、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阮安庆拘传到庭,另案因被执行人阮安庆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6、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阮安庆现住地址为晋熙镇方竹园小区3幢3单元703室,被执行人在居住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7、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阮安庆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时已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阮安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陆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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