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明清、西安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0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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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032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明清、西安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苏明清;西安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032号之一原告:苏明清,男,汉族。被告:西安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谷栓军。原告苏明清诉被告西安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一次性处理,再无争执。现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撤回对被告西安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清撤回对被告西安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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