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峰、王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7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729号案件名称
张青峰、王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青峰;王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729号原告:张青峰,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云,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王义,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张青峰与被告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青峰与被告王义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青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张青峰负担。审判员 张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旭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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