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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李洪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3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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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367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李洪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李洪武;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3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负责人:王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帅,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武,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松,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赵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沈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洪武、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1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平安沈阳中心支公司二审中主张投保人于松的商业险保单为电子投保,投保人点击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后签字确认,平安沈阳中心支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称已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商业险投保单。故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审查本案事故车辆的投保形式并进一步审查平安沈阳中心支公司针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法予以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112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59元,退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李 丽审 判 员  周玺联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艳玲书 记 员  孙代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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