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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留涛、韩鹏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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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831号
  • 案件名称

    彭留涛、韩鹏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彭留涛;韩鹏飞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831号原告:彭留涛,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被告:韩鹏飞,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留涛诉被告韩鹏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留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韩鹏飞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留涛撤回对被告韩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彭留涛负担。审判员  冯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雷明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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