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留涛、韩鹏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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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831号案件名称
彭留涛、韩鹏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彭留涛;韩鹏飞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831号原告:彭留涛,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被告:韩鹏飞,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留涛诉被告韩鹏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留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韩鹏飞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留涛撤回对被告韩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彭留涛负担。审判员 冯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雷明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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