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兴城市翼鲤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白世红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2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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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296号之二案件名称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兴城市翼鲤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白世红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兴城市翼鲤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白世红、冯丽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296号之二本院在执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兴城市翼鲤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白世红、冯丽君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兴城市翼鲤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白世红、冯丽君的财产进行了部分保全,现予以结案。审判长 凌 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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