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姜书召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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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565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姜书召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姜书召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5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937688。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街道湖心环路新西兰农牧大厦5楼。负责人:霍少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书召,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与被告姜书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车文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利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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