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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慧、西安优米多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9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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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9165号
  • 案件名称

    李玲慧、西安优米多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玲慧;西安优米多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杨吉祥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29165号  原告:杨吉祥,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栓栓,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慧,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隆,男,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西安优米多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南侧开元路南段10号公园壹品5号楼10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3MA6URRRD4T。法定代表人:冯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女,西安优米多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一,男,西安优米多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杨吉祥与被告李玲慧,第三人西安优米多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吉祥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吉祥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330.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吉祥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苗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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