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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1、高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5民初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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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民初2551号
  • 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高某1;高某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5民初2551号原告:高某1,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天津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2,女,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造纸二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高某3,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高某4,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高某3、高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高某1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审 判 长  佟 剑审 判 员  王津虎人民陪审员  姚 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昕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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