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满山红食品有限公司、淮北市胜大商贸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973财保29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财保2913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满山红食品有限公司、淮北市胜大商贸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满山红食品有限公司;淮北市胜大商贸有限公司;王晓青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2913号申请人:东莞市满山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邵岗头村富都园中心路3号A栋三楼。法定代表人:陈建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斌,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华,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北市胜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八里村。法定代表人:王晓青,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王晓青,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东莞市满山红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胜大商贸有限公司、王晓青价值444489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满山红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胜大商贸有限公司价值444489元的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2742元,由申请人东莞市满山红食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刘桂明审判员 李 冰审判员 曾昭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佩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蒋昌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925号之二 下一篇 高某1、高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5民初2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