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绍福、方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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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997号案件名称
廖绍福、方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廖绍福;方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997号申请执行人:廖绍福,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方啸,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绍福与被执行人方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03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与本院(2021)川0921执991号执行案件为系列案件,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1)川0921执991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921执997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文审判员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元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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