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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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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恢134号
  • 案件名称

    朱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482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线上线下财产查控,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恢1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雯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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