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1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恢134号案件名称
朱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482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线上线下财产查控,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恢1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雯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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