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宏新建筑材料租赁站、黄祯捷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7577号

由都匀市人民法院,2021/9/9 0:00:00在都匀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都匀市宏新建筑材料租赁站;黄祯捷;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7577号
  • 案件名称

    都匀市宏新建筑材料租赁站、黄祯捷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匀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都匀市宏新建筑材料租赁站;黄祯捷;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7577号原告:都匀市宏新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村五组(兴鑫驾校大考场坡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F1ULL42。经营者:陈宏伟,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祯捷,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07号达荣楼(牛顿企业中心)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89938971。法定代表人:张佑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都匀市宏新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黄祯捷、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匀市宏新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宏新建筑材料租赁站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匀市宏新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都匀市宏新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审 判 员 梁  运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胡  海  晨书 记 员 杨方燕(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