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8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819号案件名称
刘胜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胜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819号被执行人:刘胜庭,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刘胜庭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刘胜庭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刘胜庭未向本院缴纳,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32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敏、张金迪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432号 下一篇 吾守尔霍加木尼牙孜、新疆新坤果业有限公司等王志刚、王志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异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