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张金迪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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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432号案件名称
孙敏、张金迪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敏;张金迪;齐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丽娟,系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金迪,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齐春,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敏与被执行人张金迪、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敏20456.8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已执行到位6959.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对其对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杨红超代理审判员 刘冰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玠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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