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荣、高鹏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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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485号案件名称
徐国荣、高鹏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国荣;高鹏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荣,女,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委托代理人:宋春雨,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高鹏宇,男,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执行人 徐国荣与被执行人高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118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高鹏宇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13.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高鹏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高鹏宇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收入,在北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另查,被执行人高鹏宇是另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两项财产本院(2021)黑1181执483号案件将其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高鹏宇在其他银行、证券、等均无存款,申请执人行亦未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调查财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剩余未执行案款50000.00元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付长俊审判员胡伟审判员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王傲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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