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福、肖文卫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恢2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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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恢220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克福、肖文卫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克福;肖文卫;王湘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恢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克福,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肖文卫,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王湘杰,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克福与被执行人肖文卫、王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并制作了执行和解笔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9)湘0408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纯祥审 判 员 彭 仁审 判 员 熊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农 雷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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