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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克福、肖文卫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恢2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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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恢2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克福、肖文卫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周克福;肖文卫;王湘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恢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克福,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肖文卫,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王湘杰,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克福与被执行人肖文卫、王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并制作了执行和解笔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9)湘0408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纯祥审 判 员  彭 仁审 判 员  熊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农 雷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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