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73号案件名称
安徽鹏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安徽鹏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73号申请人:安徽鹏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朱伟,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雷明涛,总经理。申请人安徽鹏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安徽鹏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134010560000000xxxx)。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4452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鹏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学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庞永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居区红达租赁站、廖兴强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767号之五 下一篇 王拥军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78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