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参茸药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慈善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6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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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695号之一案件名称
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参茸药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慈善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参茸药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6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参茸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西彩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吕明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利明,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吉,该医院院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参茸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参茸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95081.96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名下无土地、有房产已轮候查封房产手续、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晓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但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执行人员释明,申请执行人仍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95081.96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除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查封,但目前不宜处置。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参茸药业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杰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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