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成伟、山东中发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691财保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691财保59号
  • 案件名称

    杨成伟、山东中发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成伟;山东中发物流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昶通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财保59号申请人:杨成伟,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芳,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中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镇205国道东侧、梧桐四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亮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昶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东外环北首986号法定代表人:李帅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成伟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发物流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昶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杨成伟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山东中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挂号牌车辆(保全价值3万元)、滨州市滨城区昶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A××××号牌车辆(保全价值12万元)。,并提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成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山东中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挂号牌车辆;二、查封滨州市滨城区昶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A××××号牌车辆。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杨成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于松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