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云巴图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7101民初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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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7101民初460号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云巴图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云巴图;云托亚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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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7101民初460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年路28号恒源银座商务楼1-B1311。负责人:刘树才,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焘,公司员工。被告:云巴图,男,1978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云托亚,女,1979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包头公司)与被告云巴图、云托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华安财险包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焘依据委托代理权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被告云巴图、云托亚已实际履行了拖欠原告的诉争欠款及诉讼费,原告人保财险包头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梓附:生效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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