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香娥、马永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83号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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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83号之三十一案件名称
张香娥、马永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香娥;马永峰;高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83号之三十一申请执行人:张香娥,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永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杭,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香娥与被执行人马永峰、高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杭在长安银行62144820010600005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0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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