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坤明,唐素清与燕蜀慧,冉丽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渝0242民初3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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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242民初3442号案件名称
何坤明,唐素清与燕蜀慧,冉丽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坤明;唐素清;燕蜀慧;冉丽琴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2民初3442号 原告:唐素清,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何坤明,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重庆市酉阳县麻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丽琴,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燕蜀慧,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唐素清、何坤明诉被告刘冉丽琴、燕蜀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的过程中,二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素清、何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唐素清、何坤明负担。 审 判 长 石 娟人民陪审员 简友德人民陪审员 冉隆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冉 强 书 记 员 何 沙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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