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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9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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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9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袁某、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袁某;李某;孙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冀0402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的执行依据(2020)冀0402民初1772号案进行再审,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在再审期间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402执9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江审判员 师华伟审判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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