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9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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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988号之一案件名称
袁某、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袁某;李某;孙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冀0402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的执行依据(2020)冀0402民初1772号案进行再审,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在再审期间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402执9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江审判员 师华伟审判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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