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伟林、易红园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保5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保525号
  • 案件名称

    许伟林、易红园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许伟林;易红园;胡湘勇;易红艳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保525号申请人:许伟林,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申请人:易红园,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争云,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湘勇,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易红艳,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申请人许伟林、易红园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湘勇、易红艳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许伟林、易红园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185919192021000098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伟林、易红园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湘勇、易红艳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许伟林、易红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