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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口支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4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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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4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口支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口支公司;陈丁;姚常辉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415号之一 原告姚某某,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系原告姚某某之子。被告陈某,男,。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恒口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23。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镇XX公路XX号。负责人:冯瑶。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陈某、被告人寿恒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 小 杰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梦 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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