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口支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4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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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415号之一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口支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口支公司;陈丁;姚常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415号之一 原告姚某某,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系原告姚某某之子。被告陈某,男,。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恒口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23。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镇XX公路XX号。负责人:冯瑶。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陈某、被告人寿恒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 小 杰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梦 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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