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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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452号案件名称
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李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452号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法定代表人:蒋国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春,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黎平县。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92元,由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牡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申书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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