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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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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45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李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452号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法定代表人:蒋国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春,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黎平县。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92元,由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牡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申书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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