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梅、毛国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7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772号案件名称
张秀梅、毛国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秀梅;毛国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女。被执行人:毛国生,男。被执行人:刘建伟,男。申请执行人张秀梅与被执行人毛国生、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6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国生、刘建伟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毛国生、刘建伟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建伟向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偿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申请执行人张秀梅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且执行费658元已交纳;被执行人刘建伟承担连带责任有权向被执行人毛国生追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刘建伟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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