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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忠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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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31号
  • 案件名称

    柴忠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闻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柴忠庭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31号被执行人:柴忠庭,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被执行人柴忠庭刑事罚金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晋082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柴忠庭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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