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忠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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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31号案件名称
柴忠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柴忠庭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31号被执行人:柴忠庭,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被执行人柴忠庭刑事罚金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晋082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柴忠庭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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