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四川嘉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24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2432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嘉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嘉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陈路长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2432号原告:四川嘉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5676391552。法定代表人:杨培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荣,蓬安县河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汉族,2009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现住蓬安县。被告:陈路长,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现住蓬安县。原告四川嘉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陈路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嘉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嘉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碧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敖 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