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文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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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654号案件名称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文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文江;刘红梅;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姜昆;王辉;于长财;孟玲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文,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文江。被执行人:刘红梅。被执行人: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姜昆。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于长财。被执行人:孟玲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文江、刘红梅、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姜昆、王辉、于长财、孟玲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2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7416.50元。本院认为,(2020)吉022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205439.35中的77416.50元,被执行人王辉、徐文江、刘红梅、孟玲娟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205439.35元中的77416.50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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