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902财保1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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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财保120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财保12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杜勇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洁、薛正玉,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胡国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2021)陕0902财保1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营业部),期限一年。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西省安康市中福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营业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佳瑞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扬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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