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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蔡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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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967号
  • 案件名称

    董某、蔡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董某;蔡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967号原告:董某,男,汉族,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蔡某,男,满族,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和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后,原告董某既未交纳,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雷田书 记 员 李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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