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蔡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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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967号案件名称
董某、蔡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董某;蔡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967号原告:董某,男,汉族,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蔡某,男,满族,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和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后,原告董某既未交纳,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雷田书 记 员 李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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