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王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恢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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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恢60号案件名称
王华、王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华;王娜;王金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1。被执行人:王某2。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履行本院(2017)陕0429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支付申请人剩余借款5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对剩余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8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赵 剑 审 判 员 孙 启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珂 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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