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才辉、洪江市鑫丰水果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81执保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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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保151号案件名称
邱才辉、洪江市鑫丰水果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邱才辉;洪江市鑫丰水果包装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81执保151号关于申请人洪江市鑫丰水果包装厂与被申请人邱才辉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1281民初137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财产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邱才辉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81×××89的存款2322.6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9×××47的存款102.49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72的存款94.76元,以上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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