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献玲、伍美林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68号

由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9/26 0:00:00在湖南省永州市,依据生效的唐献玲;伍美林;陈和平,人格权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68号
  • 案件名称

    唐献玲、伍美林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唐献玲;伍美林;陈和平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唐献玲,女,汉族。被执行人伍美林,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和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献玲与被执行人伍美林、陈和平人格权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1596号民事判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159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