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左昌贵、王宗惠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22财保1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财保128号
  • 案件名称

    左昌贵、王宗惠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左昌贵;王宗惠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财保128号申请人:左昌贵,女,生于1958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申请人:王宗惠,女,生于1966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户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北路186号5幢二单元14号,现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左昌贵根据已经生效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2民初38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王宗惠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1)川0522民初3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为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使调解难以执行,本案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王宗惠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