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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彰武田川农产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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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1599号
  • 案件名称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彰武田川农产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彰武田川农产品有限公司;李某某;孙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中华路35#楼。负责人:陈某某,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改行员工,住辽宁省彰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彰武田川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冯家镇那力村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彰武田川农产品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孙某,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彰武县田川农产品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彰武县(系李某某妻子)。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沈彰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彰武田川农产品有限公司、李某某、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1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天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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