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彬、彭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恢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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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恢116号案件名称
赵永彬、彭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永彬;彭玉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彬,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彭玉华,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赵永彬与被执行人彭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502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首次执行,据申请执行人赵永彬要求,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恢复立案执行。2021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彭玉华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2021年5月6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彭玉华,其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无财产。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先后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彭玉华名下的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信息,查明彭玉华除银行外无工商、民政、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彭玉华名下银行账户(详见信息反馈表)。2021年4月28日,本院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彭玉华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工商注册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彭玉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已被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查封。据申请执行人赵永彬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彭玉华名下有一套位于长沙的房产,2021年7月5日,本院委托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及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彭玉华名下房产,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信息。在本案执行期间,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彭玉华,其一直拒接电话。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彭玉华名下银行存款6946.16元,申请执行人赵永彬于2021年9月19日已领取6946.16元。2021年9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彭玉华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永彬,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赵永彬,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彭玉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292000元,尚有债权本金285053.8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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