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贵祝与李忠志、王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8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866号
  • 案件名称

    王贵祝与李忠志、王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贵祝;李忠志;王英
  • 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866号原告:王贵祝,男,1942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        被告:李忠志,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        被告:王英,女,1966年3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通化县。        原告王贵祝与被告李忠志、王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王贵祝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贵祝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王贵祝负担。        审判员    赵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艳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