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祝与李忠志、王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8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866号案件名称
王贵祝与李忠志、王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贵祝;李忠志;王英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866号原告:王贵祝,男,1942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 被告:李忠志,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 被告:王英,女,1966年3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通化县。 原告王贵祝与被告李忠志、王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王贵祝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贵祝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王贵祝负担。 审判员 赵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艳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爱梅;耿立林离婚后财产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1执3614号之三 下一篇 赵永彬、彭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恢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