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吴起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苇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626财保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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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财保11号案件名称
陕西吴起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苇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起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吴起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苇;尚晓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26财保11号申请人:陕西吴起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文斌,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委托代理人:李宵宇,女,汉族,1993年6月10日生,现住吴起县。被申请人:齐苇,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生,现住吴起县。被申请人:尚晓玲,女,汉族,1966年11月28日生,现住吴起县。申请人陕西吴起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尚晓玲名下位于国土资源局家属楼1单元1504室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陕西吴起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码:PZDM20216160000000343。经本院审查认为,为了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陕西吴起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尚晓玲名下位于国土资源局家属楼1单元1504室房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尚晓玲名下位于国土资源局家属楼1单元1504室房产。案件申请费3088元,由申请人陕西吴起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齐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皓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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