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双楼村村民委员会、孙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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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481号案件名称
陕西省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双楼村村民委员会、孙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省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双楼村村民委员会;孙鑫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孙鑫,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17日,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翟毅宁,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鹿岗, 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双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人:王旭升,XX村XX村委会主任。孙鑫与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双楼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民终236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20)陕0581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双楼村村民委员会向孙鑫支付工程款1248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68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因账户存款不属于被执行人,暂时无法扣划),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无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在韩城市金城办事处经济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5、本院通过发送平台短信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26368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建奎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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