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荣盛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尹聪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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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847号案件名称
湖南荣盛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尹聪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荣盛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尹聪勇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847号原告:湖南荣盛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南湖路与同乐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880145620。法定代表人:张福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聪勇,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湖南荣盛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聪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荣盛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荣盛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荣盛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358元,减半收取6179元,由原告湖南荣盛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向福涵书 记 员 欧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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